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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英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凤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良宏。被告朱英英。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及水电能耗等代收费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