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仁寿民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姚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