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白红星。被告温某。委托代理人范爱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晓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久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