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9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你好汇众科技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你好汇众科技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9995号原告你好汇众科技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24号6层603、605室。法定代表人田晶,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你好汇众科技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好汇众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腾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原告你好汇众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均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你好汇众公司诉称,原告你好汇众公司系《你好网全全搜全球院校库(第二版)》的著作权人,其通过在北京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向外发布该作品,该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腾讯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原告服务器上复制该作品并在其自己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侵犯了原告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以复制权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腾讯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维权支出费用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腾讯公司辩称,本案应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故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服务器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你好汇众公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协议》,该协议附件二显示原告服务器安装在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在北京亦庄电话局的数据中心。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你好汇众公司指控被告腾讯公司从其服务器上复制涉案作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被告腾讯公司服务器所在地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著作权权属包括且不限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原告你好汇众公司指控被告腾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从其服务器上复制涉案作品并在被告网站上传播,根据原告的指控,被告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系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手段,应认为包含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之中,且本案原告你好汇众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指控的复制行为发生在其服务器上,故原告所称的侵犯复制权行为地不能作为本案管辖依据,本案应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发生地的被告服务器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腾讯公司的服务器在本院辖区,而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腾讯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 刚代理审判员 刘康康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