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智诉吉林市丰满区百兴苗木基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吉林市丰满区百兴苗木基地,李晓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林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市丰满区百兴苗木基地,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华,系该单位负责人。被告:李晓梅,女,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百兴苗木基地、李晓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智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