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美娟与徐忠林、余连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忠林,张美娟,余连,张金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玉红。原审被告:余连女。原审被告:张金标。上诉人徐忠林为与被上诉人张美娟、原审被告余连女、张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忠林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上诉人徐忠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