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侯爱萍与张梅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萍,张梅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34号原��侯爱萍,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张梅荣,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萍诉被告张梅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爱萍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爱萍负担。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