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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侯爱萍与张梅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萍,张梅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34号原��侯爱萍,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张梅荣,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萍诉被告张梅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爱萍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爱萍负担。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