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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吕某,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