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吕某,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