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政诉被告黄艳、段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黄艳,段伟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赵政,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古铖,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伟才,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政诉被告黄艳、段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政撤回对被告黄艳、段伟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赵政承担。审 判 长 沈德辉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