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铭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铭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