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云启与竺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云启,竺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安云启,男,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告:竺永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启与被告竺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2013年11月11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