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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清义与高泉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清义,高泉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保字第64号原告:杨清义,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事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泉策,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义诉被告林亦武、高泉策、陈乃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泉策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长江路支行(账号:62×××17)的存款4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泉策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长江路支行(账号:62×××17)的存款450000元。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杨清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