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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成建与翟跃文、李晓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建,翟跃文,李晓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安成建,男。委托代理人张红艳,系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跃文,男。被告李晓禾,女。原告安成建诉被告翟跃文、李晓禾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安成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成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成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安成建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