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成建与翟跃文、李晓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建,翟跃文,李晓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安成建,男。委托代理人张红艳,系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跃文,男。被告李晓禾,女。原告安成建诉被告翟跃文、李晓禾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安成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成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成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安成建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