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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剑与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徐剑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与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剑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徐剑负担343元,退付原告徐剑343元。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