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亚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亚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进,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梁亚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亚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