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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吴国建与陈建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建,陈建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吴国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霞。被告陈建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建与被告陈建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孔德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