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胡某。被告秦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是二婚没有典礼就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没有婚姻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尽丈夫责任,长期感情不合,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就完全可以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