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鸿与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鸿;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涪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王鸿,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王鸿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佟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