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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墨市东星彩印厂与莒南县襟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东星彩印厂,莒南县襟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158号原告即墨市东星彩印厂。负责人孙中欣,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尚,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襟裳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东星彩印厂与被告莒南县襟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东星彩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