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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怀杭、林建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怀杭,林建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辉。委托代理人:池淑冬。被告:温怀杭。被告:林建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怀杭、林建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圣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