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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2009级德语系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后芹,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