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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封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卫国,该公司职员。被告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