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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南和,郭笑惠,林长青,林梅芬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0560-X。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杰、杜金雕,该公司职员。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南和。被告陈南和,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郭笑惠,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林长青,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林梅芬,住福建省龙岩市。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南和、郭笑惠、林长青、林梅芬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向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2854元。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炳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冬凡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