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执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李干明、徐玉钗、李秀兰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干明;徐玉钗;李秀兰;李秀珍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穗海法执字第40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干明,男,193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徐玉钗,女,193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李秀珍,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李干明诉被告徐玉钗、李秀兰、李秀珍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干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玉钗、李秀兰、李秀珍支付房屋使用金。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申请人李干明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徐玉钗、李秀兰、李秀珍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收取房屋使用金,因现尚未进行房屋进行评估,故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需待房屋使用金进行评估后,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穗海法执字第40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烈 兵 审判员 李 琼 审判员 周 旭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