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朱国富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黑哈牛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八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终字第77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富,男,1970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布拖县牛角弯乡解放村*组。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押于四川省冕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傲寒,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阿俄某土,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布拖县俄里坪乡俄里坪村*组**号。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押于冕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文海波,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黑日友色,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布拖县乐安乡瓦沟村*组。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押于冕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尧,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黑哈牛只,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布拖县联补乡特典村*组**号。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国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黑哈牛只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国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阅卷宗经过阅卷、、提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评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4月4日,日力么什牛(在逃)邀约被告人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到云南省为其运输海洛因,许诺事成后给予报酬,并安排被告人朱国富为三人带路,并负责路上的开销及与云南毒贩的联系。同年4月8日,朱国富等四被告人到达云南省打洛镇,,住入一旅馆内。朱国富即与云南的毒贩联系并取得,后毒贩送来的了三块海洛因。随后,朱国富。朱国富交给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等三被告人各一块海洛因准备运输,。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即将各自携带的其运输的海洛因分成小砣,用塑料纸包装好后吞入体内,;黑哈牛只因吞食海洛因时多次呕吐未能吞服,朱国富便与毒贩联系,将黑哈牛只未吞入的海洛因退还。同2012年4月10日,朱国富等四被告人乘坐车牌为云JT13**号出租车到达云南省南涧县宝华乡境内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黑日友色从体内排出海洛因52小砣,共计净重340克,经检验,海洛因含量为32.14%;阿俄某土从体内排出海洛因56小砣,共计净重330克,经检验,海洛因含量为35.75%。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照片。证实案件线索的来源以及被告人朱国富、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被抓获的情况。2.医院DR放射医学影像报告、排毒记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经检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体内有条状异物影,。2012年4月11日至4月14日,黑日友色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52砣、共计净重340克、海洛因含量为32.14%;2012年4月11日至4月12日,阿俄某土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56砣、共计净重330克、海洛因含量为35.75%。3.辨认笔录。证实经朱国富、阿俄某土、黑哈牛只辨认照片,日力么什牛是安排他们到云南运输毒品的人。4.户籍证明及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朱国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黑哈牛只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本案无特情引诱;案卷材料中涉及的阿俄某土与阿尔木土系同一人;黑哈牛只与黑哈牛尺、黑花牛只、嘿哈牛只系同一人。5.被告人朱国富供述。2012年4月初,日力么什牛让他带三个小伙子去云南省景洪市背毒品,带一个人给他3000元报酬。日力么什牛给他2000元作路费。后他带三个小伙子到了云南的打洛镇,路上的车票、吃住等都是他经办。路途中,有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发短信让他们到打洛镇车站外面的一个旅馆。在旅馆门口,那人将他们带到一个房间,告诉他东西放在房间里面的电视柜里。他们四人进房间看见柜子里放有三块毒品、塑料纸、透明胶布、菜刀。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将毒品分成小砣包装好后,将毒品吞入体内,黑哈牛只呕吐未吞食,他就打电话告诉接应的人,把毒品退还。他们四人返回西昌途中,乘坐出租车从镇沅到下关,经南涧县宝华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6.被告人黑哈牛只供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他在西昌月城广场遇见一个彝族男子让他到云南背毒品,给1万元报酬。并把他带到月城广场旁交给一个布拖的彝族女子。他和该女子等到朱国富、黑日友色、阿俄某土来后,该女子给了朱国富5000多元,让他与黑日友色、阿俄某土三人跟着朱国富,路上听朱国富的安排。朱国富带他们到了云南的打洛镇住在一个旅馆里,朱国富打电话联系后,有一个人提了一个黑色口袋交给朱国富。朱从口袋内拿了三块毒品出来,并从柜子里拿出一把菜刀和封口胶,教他们将毒品分成小砣进行包裹后吞服。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将各自的毒品吞入了体内,他吞了多次因呕吐未吞入。次日,朱国富将他没有吞服的毒品退还。后朱国富就带他们返回西昌,途经南涧县宝华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运输途中,朱国富带路,负责路上的吃住,路线的确定,与老板联系。他与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听朱国富的安排。7.被告人阿俄某土供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他在西昌遇到一个彝族妇女让他去云南背毒品,给他1万元报酬,并让他当晚18时到月城广场。当晚,他去月城广场,该妇女与朱国富、黑日友色、黑哈牛只在一起,该妇女带他们到附近的烧烤店吃烧烤,给了朱国富一叠钱,让他们三人跟着朱国富,路上听朱国富安排。后朱国富带着他们三人从西昌到云南西双版纳的小旅馆住下。朱国富打电话联系后,就从外面提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回来,里面有三块海洛因,还有塑料纸、透明胶布和菜刀。朱国富分给他们每人一块海洛因,并教他们将毒品分成小砣进行包裹。他与黑日友色将各自的海洛因吞入体内,黑哈牛只因呕吐没有吞入,朱国富便把黑哈牛只没吞入的那一块海洛因退还琮。后他们四人乘车到普洱转景东、镇源,到南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从体内排出毒品56砣。8.被告人黑日友色供述。证实2012年4月的一天,他在西昌遇到一个自称来自昭觉的彝族妇女让他去云南背毒品,给他1万元报酬。该妇女把他带去找到朱国富,后来阿俄某土、黑哈牛只也来了,该妇女给了朱国富2000元钱,让他们三人跟着朱国富一起去云南。朱国富带他们三人从西昌到了云南的打洛镇。在旅馆里,朱国富通过电话联系后,来了一个人提着黑色塑料袋交给朱国富,里面装有三块海洛因。朱国富从房间内的柜子里把封口胶和菜刀拿出来,教他们把海洛因分成小砣包装。他和阿俄某土各自吞入了一块海洛因,黑哈牛只没有将海洛因吞下去。次日,朱国富打电话联系将黑哈牛只没有吞食的海洛因退还,并退给朱国富6000元钱。朱国富带他们返回西昌,途经镇源时包了一个出租车到下关,当车行至南涧县宝华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为,被告人朱国富、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朱国富负责毒品运输路线的确定,与云南毒贩的联系,以及负责四被告人途中的一切开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案运输毒品的总量负责。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黑哈牛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携带毒品,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国富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国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阿俄某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黑日友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黑哈牛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涉案的海洛因670克予以没收。朱国富以其只是给运输毒品的人带路,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朱国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朱国富、阿俄某土、黑日友色受雇运输毒品,是初犯、偶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富与原审被告人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朱国富负责运输路线的确定及路途中的一切开支,联系毒品,以及帮助安排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吞食毒品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受雇运输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黑哈牛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吞服、携带毒品,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国富上诉中提出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朱国富在运输毒品中负责运输路线的确定及路途中的一切开支,联系毒品,以及帮助安排黑日友色、阿俄某土吞食毒品等事实不仅有朱国富的供述,还有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的供述相印证,故其提出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朱国富、黑日友色、阿俄某土、黑哈牛只的指定辨护人均提出受雇运输,是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意见虽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认为,但原判对其四被告人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该情节而予以了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指定辨护人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并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冉晓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甲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012年4月初,日,日期格式不符合日期规范,不能自动纠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