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59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