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爱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爱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854号罪犯吴爱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皋刑初字第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爱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吴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爱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