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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谭玉春、黄先月与郑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春,黄先月,郑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谭玉春,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先月,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文英,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与被告郑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春、黄先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春、黄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玉春、黄先月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