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敬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郑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敬松,郑本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鹏,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敬松,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本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存志,农村居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3时57分许,被告郑本亮驾驶鲁H×××××号中型仓棚式货车,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仲村镇辛平加油站路段时,与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岳崇业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两辆机动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临公交平认字(2012)第2012071807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本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岳崇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于2012年8月8日,经临沂市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临正鼎价评报字(2012)第092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车辆损失为8831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500元。原告还支付施救费1700元,停车费900元,拖车费1700元,车辆拆检费2000元。岳崇业系原告刘敬松的雇佣司机,原告刘敬松系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郑本亮系鲁H×××××号中型仓棚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系以郗伟平的名义进行车辆登记的,2012年7月3日,被告郑本亮为其所有的车辆鲁H×××××号中型仓棚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7月13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1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以其诉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郗伟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岳崇业与被告郑本亮各自驾驶机动车,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辆机动车部分损坏的事实存在。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郑本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岳崇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临公交平认字(2012)第20120718079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予以采信。因被告郑本亮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该事故又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被告郑本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本亮按其所负的责任赔偿。在此次事故中,原告的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临正鼎价评报字(2012)第092号价格评估报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原告刘敬松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车辆损失88315元,评估费2500元,施救费1700元,停车费900元,拖车费1700元,车辆拆检费2000元,共计971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95115元。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被告郑本亮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178元。宣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担97115元的判决项;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行了判决,交强险内判决2000元,商业险内未按事故责任判决,而是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敬松全部车辆损失。二、原告提交单方委托的鉴定为88315元,鉴定结果明显超出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刘敬松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郑本亮答辩称,对于车的价格都经物价局进行了评估,要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投保单一份,商业第三者的责任保险条款一份,主张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双方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依法赔偿,商业险按照保险车辆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者即被上诉人刘敬松赔偿。被上诉人刘敬松质证认为,应按照道路交通法的最新解释进行赔偿,保险限额是30万元。被上诉人郑本亮认为,条款的保险单属实,商业险合同未见过,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大小进行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上诉人郑本亮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即被上诉人刘敬松赔偿保险金。因此,原审判令其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刘敬松赔偿2000元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侵权人郑本亮在上诉人处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上诉人赔偿责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比例,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应为95115元×50%=47557.5元。该数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剩余47557.5元由被上诉人刘敬松自担。原审判决未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敬松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车辆损失88315元,评估费2500元,施救费1700元,停车费900元,拖车费1700元,车辆拆检费2000元,共计9711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47557.5元;剩余损失47557.5元由被上诉人刘敬松自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178元,由被上诉人郑本亮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089元,被上诉人郑本亮负担113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法勇代理审判员 王玉波代理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永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