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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滕林鸿、赵学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告滕林鸿。被告赵学涛。被告张财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告滕林鸿、赵学涛、张财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需调查新证据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桂胜审判员  刘瑞平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