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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史德秀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秀,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史德秀。委托代理人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秀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史德秀负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