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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刑二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霍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刑二初字第0230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盼。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4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1年5月17日、2012年4月28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3年7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盼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至7月19日,被告人霍盼先后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公司电器厂、某某标准件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铜芯电缆线、铝芯电缆线、空压机活塞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1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霍盼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公司电器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铜芯电缆线42米(价值人民币840元)、铝芯电缆线27米(价值人民币27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13元。2.201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霍盼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工业园区某某标准件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空压机活塞机头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霍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霍盼,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购货凭证、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盼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盼辩称,其盗窃的铝芯电缆线被他从厂房内偷走后直接弃之于厂房外的草地上,不应认定犯罪既遂。同时对于空压机活塞机头一台,他并未带走,系盗窃未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及7月19日,被告人霍盼先后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公司电器厂、某某标准件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铜芯电缆线、空压机活塞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霍盼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公司电器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铜芯电缆线42米,价值人民币840元。2.201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霍盼至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工业园区某某标准件厂,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空压机活塞机头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空压机活塞机头一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霍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霍盼当庭亦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购货凭证等书证、证人成XX、孙XX、孔XX的证言、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盼犯盗窃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霍盼辩称其所盗窃的铝芯电缆线不应认定犯罪既遂。经查,被告人霍盼窃得铝芯电缆线后将其弃于厂房外的草坪地上,并未实际脱离被害单位的控制,系盗窃未遂,盗窃未遂只有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铝芯电缆线的数额不予认定。对被告人霍盼的辩解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霍盼辩称其所窃得的空压机上的活塞一只,不应认定犯罪既遂。经查,被告人霍盼在大星工业园区某某标准件厂内以爬窗入室的手段窃走空压机上的活塞一只,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抓获。已经完成了对活塞机头的实际占有,系盗窃既遂。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霍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霍盼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未退赃物赔偿款人民币八百四十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海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