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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守保与吴正星、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保,吴正星,汪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1号原告:徐守保,男。被告:吴正星,男。被告:汪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保诉被告吴正星、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守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徐守保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