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守保与吴正星、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保,吴正星,汪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1号原告:徐守保,男。被告:吴正星,男。被告:汪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保诉被告吴正星、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守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徐守保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