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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三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陆振双诉赵宏梅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117号原告陆某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