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裴风燕。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裴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丙。女儿张某乙是原告与前夫所生,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是父母包办,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平常不管原告吃喝,不给原告零花钱。2010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张某丙、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孩子成年;三、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生有一女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2月12日原、被告又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庭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