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