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