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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陈某甲,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晁广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