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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熊锋与陈志芬、陈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熊锋,陈志芬,陈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熊锋,农民。委托代理人:劳洁培。被告:陈志芬,农民。被告:陈华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熊锋诉被告陈志芬、陈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熊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熊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