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熊锋与陈志芬、陈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熊锋,陈志芬,陈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熊锋,农民。委托代理人:劳洁培。被告:陈志芬,农民。被告:陈华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熊锋诉被告陈志芬、陈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熊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熊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