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阮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阮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敏,男,1960年2月出生。被告阮玉军,男,1974年11月出生。原告张敏与被告阮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被告阮玉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诉称,被告阮玉军于2012年9月18日在原告彩票店购买彩票,均未支付现金,共计欠彩票款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被告阮玉军辩称,欠条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写的,原告在被告购买彩票后没有将彩票交付被告,也没有扣除被告的中奖金额,原告就是故意套取被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敏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XX西路X号经营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电脑福利彩票。2012年9月12日至9月18日间,被告在原告销售站点购买“福彩快3游戏”彩票,除部分用现金购买外,还采取赊购和对赊购款进行兑奖抵付的方式购买。截至2012年9月18日,被告共欠原告彩票赊购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到张敏彩票站打票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销售许可证、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购买或者赊购彩票,原告按约打出彩票,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就赊购彩票应给付的价款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对被告赊购的彩票价款已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因此,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系受胁迫情形下形成,原告据此欠条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赊购彩票给付价款的期限,也无给付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敏4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敏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阮玉军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