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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欧阳文忠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文忠,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1号申请人:欧阳文忠委托代理人李牧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石安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文忠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阳文忠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