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温荣心、王卫静、王卫青、曹文巧与武占秒、孙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荣心,王卫静,王卫青,曹文巧,武占秒,孙秀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温荣心,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卫静,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卫青,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文巧,女,193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占秒,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巨鹿县,现在某某监狱服刑。被告孙秀春,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荣心、王卫静、王卫青、曹文巧与被告武占秒、孙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荣心、王卫静、王卫青、曹文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温荣心、王卫静、王卫青、曹文巧负担。审判长 丁建国审判员 田新卯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阿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