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传华与张绪文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107号原告:李传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绪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华与被告张绪文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传华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绪文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绪文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