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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三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洪琦与洪彤、逯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洪琦,洪彤,逯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三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逯小英。再审申请人洪琦因与被申请人洪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逯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洪琦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洪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海凤代理审判员  陈永成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山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