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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棣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刘泽春申请执行张景彬、王广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泽春;王广峰;张景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棣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春,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广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景彬,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泽春申请执行张景彬、王广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景彬、王广峰下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张景彬、王广峰按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棣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棣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王金元审判员 李炳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