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棣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刘泽春申请执行张景彬、王广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泽春;王广峰;张景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棣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春,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广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景彬,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泽春申请执行张景彬、王广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景彬、王广峰下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张景彬、王广峰按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棣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棣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王金元审判员 李炳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