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纯国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纯国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允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俊明、赵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纯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敏敏。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计617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杜月婷审判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