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亚杰与被告耿红岩、牛高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杰,耿红岩,牛高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牛亚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富,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9日,住鹿邑县。被告耿红岩,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住鹿邑县。被告牛高攀,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亚杰与被告耿红岩、牛高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田金孔人民陪审员 罗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