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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平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债权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平破字第1-1号申请人: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1月19日,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均通过该分配方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嘉兴俊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平审判员 冯 贤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