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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江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方升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江水,方升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徐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升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江水、方升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逾期交纳的上诉费用。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