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存海与山东省郓城县油棉五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刘存海,汉族。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油棉五厂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汉清,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海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油棉五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海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存海以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油棉五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油棉五厂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海负担。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