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清水路。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喻家坪居委会新建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2005)石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0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波 关注公众号“”